服务项目 |
交通部粤标,T/GDRTA001-2020 ,T/GDRTA002-2020 ,粤标 |
面向地区 |
全国 |
T/GDRTA001-2020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车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装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中,安装在运输车辆上的车载终端。
存储设备
存储设备除了配备主存储器外,还宜配备:
a)备份存储器:存储容量应不少于128GB,对存储器内部数据应具有不易打开、防止篡改的保护功能;
b)灾备存储器:存储容量不少于64GB,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JT/T 1076中附录B的规定。
其他外部设备
还可以配备如下外部设备:
a)用于右侧盲区监测报警的摄像机;b)用于卫星导航功能的显示屏:
c)用于轮胎状态监控的胎压监测系统。
终端故障及失效检测要求
车辆启动60s内,终端应启动并完成对其传感器和组件的自检。当终端检测到故障或失效时,应以视觉或听觉的方式提醒驾驶员,并将故障或失效信息上传至监控中心。
当故障或失效导致终端通讯失效时,终端应在通讯恢复时立即上传故障、失效和远程报警信息。
5.2.2 前向车距过近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终端实时监测自车与前车的车间距离,当车间距离小于安全车距时,触发车内报警提醒驾驶员,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在直道、弯道情况下,均具有区分正在同车道行进的前车、反向车道行进的车辆的功能;b)终端应具备设置报警阈值的功能,根据国内道路条件,阈值默认设置为1s(阈值含义参见3.6中的Tmax.);
c)符合报警条件时,只触发车内报警,不触发远程报警;
d)低工作速度可设置,默认自车速低于30km/h时抑制报警;e)前车车速自车车速时,终端可进行报警抑制;
f)检出率和准确率均不低于95%。
5.3 驾驶员状态监测与报警
5.3.1驾驶员身份识别
终端应具备驾驶员正脸抓拍和驾驶员人脸分析识别功能,当驾驶员变更时主动向监控中心上报驾驶员变更事件和驾驶员正脸图片:
a)设备应具备本地驾驶员面部特征识别功能;
b)终端检测到驾驶员离开监控画面再返回时,应能将重新出现的驾驶员面部特征与离开前的驾
驶员面部特征相对比,若驾驶员面部特征不同,则产生驾驶员变更事件,触发远程报警;
c)当平台发起主动抓拍请求时,终端应能立即抓拍驾驶位照片,并上传到平台处理。
5.3.2单次连续驾驶超时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终端应能分析驾驶员面部特征,自动统计单次连续驾驶时长,并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车内报警和远程报警:
a)超时驾驶阈值定义和设定方法符合JT/T794中5.9.3疲劳驾驶提醒的要求;
b)当连续驾驶时长达到阈值前0.5h时,提醒驾驶员休息;
c)连续驾驶时长超过阈值时,进行车内报警和远程报警,车内报警建议为驾驶时长报时提醒;
d)统计和报警准确率不低于95%,报警总延迟小于1.5s ;
e)车内报警和远程报警时间间隔一致,应介于600s 至1800s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