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交通部粤标,T/GDRTA001-2020 ,T/GDRTA002-2020 ,粤标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本标准内容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中,安装在运输车辆上的车载终端。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车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 安装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描述的技术规范在继承国家标准和交通部标准(GB/T 19056、JT/T794、JT/T 1076)的基础上,扩展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智能视频监控包含辅助驾驶、驾驶员状态监测与报警、车厢过道行人监测、右侧盲区监测等功能。辅助驾驶在满足JT/T 883的基础上,增加对前向车距过近、实线变道检测、前向行人碰撞报警和交通标志识别功能;驾驶员状态监测与报警以交运办 〔2018〕115号文件为指导思想,增加驾驶员身份识别、单次连续驾驶超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保人、车、卡统一和数据的)、生理疲劳和未系安全带报警。此外,为加强长途客运和重货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增加了车厢过道行人监测和右侧盲区监测功能。
5.2.2 前向车距过近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终端实时监测自车与前车的车间距离,当车间距离小于安全车距时,触发车内报警提醒驾驶员,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在直道、弯道情况下,均具有区分正在同车道行进的前车、反向车道行进的车辆的功能;b)终端应具备设置报警阈值的功能,根据国内道路条件,阈值默认设置为1s(阈值含义参见3.6中的Tmax.);
c)符合报警条件时,只触发车内报警,不触发远程报警;
d)低工作速度可设置,默认自车速低于30km/h时抑制报警;e)前车车速自车车速时,终端可进行报警抑制;
f)检出率和准确率均不低于95%。
5.3 驾驶员状态监测与报警
5.3.1驾驶员身份识别
终端应具备驾驶员正脸抓拍和驾驶员人脸分析识别功能,当驾驶员变更时主动向监控中心上报驾驶员变更事件和驾驶员正脸图片:
a)设备应具备本地驾驶员面部特征识别功能;
b)终端检测到驾驶员离开监控画面再返回时,应能将重新出现的驾驶员面部特征与离开前的驾
驶员面部特征相对比,若驾驶员面部特征不同,则产生驾驶员变更事件,触发远程报警;
c)当平台发起主动抓拍请求时,终端应能立即抓拍驾驶位照片,并上传到平台处理。